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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大连工业大学高质量建设发展贡献奖励工作的通知

来源: 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 添加时间: 2023-11-22

各单位(部门)及相关教师:
  为做好高质量建设发展贡献奖励工作,按照《大连工业大学高质量建设发展贡献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大工大委发〔2023〕50 号)要求,现开展学校高质量建设发展贡献度统计认定及发放工作。具体工作安排如下:
  一、贡献度统计认定标准
  遵照《大连工业大学高质量建设发展贡献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大工大委发〔2023〕50 号)执行。
  二、工作程序
  1.贡献度认定。各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具体认定工作安排,开展相关贡献度统计认定工作。
  2.贡献度奖励金额核定。各相关职能部门核定贡献度奖励金额。奖励对象为基层单位时,由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参与人的贡献度和奖金进行分配;奖励对象为合作团队时,由项目负责人对参与人的贡献度和奖金进行分配。
  3.贡献度奖励公示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奖励的业绩成果予以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教职员工如有异议,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。有异议的奖励成果,在异议解决前不予奖励。学校综合监察室负责对贡献度奖励发放工作进行监督,受理教职员工的投诉、申诉等。
  4.贡献度奖励发放。各相关职能部门拟奖励的业绩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,报送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统一汇总,报请学校会议审批后发放。
  三、其他
  1.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(科技成果除外),2023年12月1日以后业绩,计入下一年度奖励范围,其他业绩成果的贡献度均应在业绩获得当年进行评价,因教师个人原因漏登、错登的,下一年度不再进行评价奖励。
  2.贡献度奖励实行总量宏观调控管理,学校依据当年贡献度总量,统筹核准贡献度奖励金额总量。标注“※”的成果作为突出贡献业绩,不占用贡献度奖励金额总量,按贡献度 1:1 核发。
  3.所有认定的贡献度奖励于2024年发放,各类奖励获得者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  4.如奖励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,学校有权收回该项奖励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  四、时间安排
  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业绩核准工作,于12月13日前将公示后的贡献度(含奖金分配结果)报送至人事处。
  五、各职能部门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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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

2023年11月22日

文字/唐晓宇
编辑/朱南
审核/朱南、唐晓宇、牟光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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